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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观点栏:委托北京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聘请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释法,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评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代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北京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管辖,北京交通事故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财产保全问题,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办案指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律师实务指引等。

  • 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运营商是否担责
    日期:2019-11-13 点击:202次

    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运营商是否担责,共享汽车虽然对市场来说是个新鲜事物,给大家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漏洞。通过这个案件,这些共享汽车的运营商应切实加强对共享汽车租车用户资格的审查,完善使用准入审核规则,倘若汽车运营商未尽到严格的管理、审核责任,当共享的汽车发生事故时,其承担责任也理所应当。

  • 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审判规则
    日期:2019-11-12 点击:1684次

    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审判规则机动车出借后肇事,其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行政化面临的问题及其化解
    日期:2019-11-09 点击:169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行政化面临的问题及其化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当作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视为一种非行政化的技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视为一种普通的技术认定证据。但是,这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非行政化引发了实践中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 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困境与对策
    日期:2019-10-23 点击:260次

    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困境与对策加快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更好地帮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

  • 诉讼中被强制隔离戒毒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认定
    日期:2018-04-12 点击:231次

    诉讼中被强制隔离戒毒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认定荣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胡某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并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98425.99元,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汽车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保险理赔范围
    日期:2018-04-01 点击:267次

    汽车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保险理赔范围汽车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保险理赔范围投保人李某虽在投保单上签字,但并不代表其已见过保险条款,更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中载明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机动车损失的,属于理赔范围,但在免责条款中却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赔范围,此两条约定明显矛盾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日期:2018-03-30 点击:192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分布集中、差距显著。江苏、浙江、河南三省结案量最大,分别为52.69万余件、42.23万件、32.17万件,占全国法院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的11.73%、9.4%、7.16%;结案量排名后四位的省份及其案件量分别为:西藏、青海、宁夏、黑龙江。

  • 第三人在交警部门出具保证书可否判其担责?
    日期:2018-03-24 点击:237次

    第三人在交警部门出具保证书可否判其担责?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虽然系向交警部门作出的担保,但系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作出,且内容有“本次事故处理的一切相关费用”等字眼,应认定包含民事赔偿的费用。故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拍卖车辆的违章记录应由谁处理?
    日期:2018-03-19 点击:415次

    法院拍卖车辆的违章记录应由谁处理?车辆违章扣分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为法院已在拍卖公告里对车辆违章情况事先进行了披露,而买受人明知车辆有扣分和罚款的情况下依旧愿意购买,那么自然而然这些扣分由其自行解决。

  • 对城市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8-03-18 点击:236次

    对城市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行为的认定本案区执法局的执法权限本就来自与公安交通部门的处罚权限,权限切割中形成的执法边界客观存在,对该执法边界问题,两部门在此执法均无不妥。在未形成执法冲突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情况下,法院不宜过多介入,司法应保持相对克制,尊重执法习惯和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对执法冲突的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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