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观点栏:委托北京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聘请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释法,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评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代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北京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管辖,北京交通事故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财产保全问题,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办案指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律师实务指引等。
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同乘方损害是否可获保险赔偿 该案涉及交通事故中同乘人员受伤要求赔偿的问题。同乘人员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受伤损失,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理解有误,没有全面理解交强险所规定的赔付对象,因此做出了保险公司对同乘人员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其损失的判决。
非道路交通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论是取证、鉴定和处理都有一定的困难,某些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嫌麻烦不愿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发生地点是否在道路上都须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样才能全面地解决由各种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搭便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确定,既要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要注重对车主或驾驶员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目前,相关法律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明确界定。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顺风车”搭乘双方事先应达成相关协议,明确一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校园内车祸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提出损害赔偿 该案件的实质是校园内第三人伤害案件。从本案的情况看,事故不是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即不是发生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而是发生在学校的操场,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对女儿受伤住院所造成的损失,邱某可以以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女儿所在的学校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碰瓷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如何维权 碰瓷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在个别地区还有专门的“碰瓷团伙”,但遇到类似情形时不要手足无措。掌握几个基本点:首先,不私了。对于故意“碰瓷”的人而言,他们希望私了,这样可以得到自己想得到的。其次,按照法定程序,找交警解决。
交通事故致残,残疾用具费如何索偿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肇事司机逃避赔偿责任转移财产,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交通肇事司机,肇事后为逃避巨额赔偿而采用假离婚等各种手段转移自己的财产。对于这种情况,受害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穆某维权与索赔历程可谓艰难,其实本案中穆某就应当事先申请诉讼保全。保全于某车辆,申请法院查封其银行账号等,这样就不至于到后来如此被动。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如何分担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王某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与牛某的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王某所受的损伤与其“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严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牛某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另外,王某第二次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虽没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转院证明,但其在这里治疗的病情主要是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且该医院为王某的合同医院,医疗费已部分予以报销。所以牛某应支付王某第二次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费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案件,一些企业认为劳动者只要获得了第三方的赔偿,企业就免除了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而劳动者也基于此认识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只要两者不相互排斥,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规是合法的,政府对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因为,根据法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某种行为(合法行为),使公民的一定财产的价值丧失或降低,构成对财产的“准征收”。政府对“准征收”行为是应当给予补偿的。有市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与上位法相抵触。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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