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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日期:2013-04-11 点击:488次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日期:2012-08-22 点击:223次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非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

  •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228次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 交警行使扣车的权力受到限制,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日期:2012-08-16 点击:659次

    交警行使扣车的权力受到限制,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日期:2012-08-16 点击:1142次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在车辆的痕迹勘查完毕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和检验鉴定的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339次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私车数量的激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问题日渐突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总体上讲也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但也具有其特殊性。故我国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承运人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258次

    承运人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规定 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进行绕行。即使这种危险是运输前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处理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运的状态所致,承运人运输必须绕行,这种绕行也是合理的。

  •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日期:2012-07-28 点击:584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运输行为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特别是航空运输更是高风险的行业,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运输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安全运输就是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以及所使用的运输设备完好无损。

  • 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265次

    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运输合同的格式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有垄断性质,以及运输事务的频繁发生。这就决定了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但是只有公平合理的,并且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

  •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
    日期:2012-07-28 点击:466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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