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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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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 可获“双重赔偿”
    日期:2023-09-14 点击:44次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 可获“双重赔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胡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受伤事实已被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故被告胡某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胡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其因侵权获得的赔偿不能替代应享受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宁乡某食品公司称不必再行重复给予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宁乡某食品公司向被告胡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其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期:2023-09-10 点击:258次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其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类似的判决还有许多,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鄂民申428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人寿财保宜昌公司应赔偿夏某国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周某某、伍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79次

    周某某、伍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结合在案证据准确判断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努力在检察环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 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后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遗漏项目,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09-05 点击:61次

    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后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遗漏项目,法院怎么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房产,法院判决撤销!
    日期:2023-08-31 点击:41次

    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赵某是否存在无偿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李某对50万元现金资金来源,赵某对收到50万元资金去向双方均未作出合理解释。赵某、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密关系。认定涉案房产转让行为系赵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 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日期:2023-08-30 点击:92次

    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 搭“顺风车”出车祸,家属要求车主赔19万,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3-07-19 点击:65次

    搭“顺风车”出车祸,家属要求车主赔19万,法院这样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

  • 免费搭乘者中途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咋担责?
    日期:2023-07-13 点击:60次

    免费搭乘者中途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咋担责?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违规变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未检查张某驾驶证已过期,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因此,对李某家人的损失,在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另,陈某夫妇让胡某夫妇及张某结伙搭车回乡,目的是为了减少各方回家的费用,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关系。

  • 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应扣减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
    日期:2023-07-13 点击:223次

    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应扣减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被侵权人部分医疗费用获得社保报销,是基于被侵权人缴付了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而可以依据当前的医疗保险救济政策所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两者所保护的权益也不同。

  • 公安机关长期扣留车辆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
    日期:2023-07-11 点击:61次

    公安机关长期扣留车辆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扣留车辆属于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将扣留行为作为代替实体处理的手段。既不调查核实又长期扣留涉案车辆构成滥用职权。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也是服务社会公众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过程。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对虽有过错但已作出合理说明的相对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在足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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