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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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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发、陈某容与傅某勇、李某坤、傅某富、太平洋财险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3-11-23 点击:13次

    李某发、陈某容与傅某勇、李某坤、傅某富、太平洋财险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分析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北公交认字〔2013〕第FM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故原审法院对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北公交认字〔2013〕第FM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不当,判决傅某富承担部分事故责任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张某诉肖某、刘某、某商贸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1-23 点击:37次

    张某诉肖某、刘某、某商贸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者刘某之子张某是否应列入被扶养人范围。张某虽已成年,但其系智力残疾三级,并于2021年1月取得残疾证。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因此张某系无劳动能力人员,需要其母亲刘某抚养。

  • 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应就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等进行审查
    日期:2023-11-21 点击:26次

    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应就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等进行审查受害人李某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手术治疗后成植物人状态,虽经过一段时间护理仍最终死亡,李某梅的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应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根据社会常识及生活经验判断,死亡是李某梅在植物人状态下的自然发展趋势,可以认定李某梅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相当因果关系,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

  •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2023-11-21 点击:18次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 无接触交通事故后终止妊娠,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日期:2023-11-19 点击:10次

    无接触交通事故后终止妊娠,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从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时因为下雨导致路面湿滑,事故发生前孙道权驾驶的车辆系车头朝西,车尾朝东顺停在道路北侧。在孙道权驾驶该车辆左转弯掉头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车辆转向灯,当车辆转至接近南北方向时,李敏驾驶车辆由东向西快速驶来,躲避过程中在孙道权车头的右前方发生侧滑摔倒。

  • 杨某方与赖某飞、张某林、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13次

    杨某方与赖某飞、张某林、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林确实存在短暂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是,张某林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应结合全案证据加以综合认定。

  • 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使对象“责任第三人”的认定再思考
    日期:2023-11-18 点击:56次

    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使对象“责任第三人”的认定再思考批货物出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确认内容为: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合同车牌,起运及目的地,起运日期。由此可以确定: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传真或发邮件的时间点作为保单的责任起期,此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向承保人索赔的依据。投保人投保的是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为不特定的大货车。

  • 存在二次事故时,保险人应对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举证
    日期:2023-11-18 点击:15次

    存在二次事故时,保险人应对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举证根据日常生活经捡法则并结合理性人判断标准,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主张车险理赔,张某对此提岀合理怀疑,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对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进一步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属于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赔偿纠纷
    日期:2023-11-17 点击:42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属于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赔偿纠纷

  • 无过错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不是减轻责任的理由
    日期:2023-11-13 点击:13次

    无过错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不是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案中,虽然原告乙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乙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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