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成年继子女不具有赡养继父母行为
    日期:2023-12-07 点击:14次

    成年继子女不具有赡养继父母行为李某甲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诉讼对尚未成年的婚生子李某丁、李某丙的抚养权进行了变更。虽然吴某对李某丁、李某丙承担了一定的教育和生活照顾义务,但是李某丁、李某丙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与吴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以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应当作为吴某法定继承人享有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曾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与生母离婚后是否仍有继承权?
    日期:2023-12-07 点击:14次

    曾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与生母离婚后是否仍有继承权?二审判决书载明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继父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继父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的抚养事实的终止,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且继子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继父的事实,因此继子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 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长期稳定的事实收养关系效力
    日期:2023-12-06 点击:18次

    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长期稳定的事实收养关系效力审判实践中,对于家庭关系效力案件的审理,如婚姻效力、收养效力,一旦认定无效,即发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审理结果不仅涉及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故应当十分慎重,不宜轻易认定无效,特别是对于长期存在的家庭关系,应当尽量保持其稳定性。

  • 刘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
    日期:2023-11-28 点击:17次

    刘某与张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本案中,刘某自张某6岁时便与其共同生活并将其抚养长大,双方形成继母子关系,而刘某年老后身患重病且生活困难,张某作为继子理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的责任。执行法官经过释法析理和调解劝说,最终促成刘某与张某和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有力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赡养“有价”,亲情“无价”
    日期:2023-11-28 点击:11次

    赡养“有价”,亲情“无价”承办法官考虑到家事纠纷硬性判决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以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才是最佳途径。鉴于老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出行不便,故决定到原告王某家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王某诉李某赡养费纠纷案
    日期:2023-11-27 点击:31次

    王某诉李某赡养费纠纷案本案例系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步入老年阶段发生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人均生存年龄持续增长, “老人赡养老人”模式下的利益平衡难题不断涌现。在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同为老年人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经济状况、子女人数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身体状况,平衡两者利益之后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决。本案的审理是对此类案件审理原则的有益探索,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多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

  • 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典型案例
    日期:2023-11-26 点击:23次

    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典型案例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结合,关注到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在裁判文书中要求二被告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与父亲进行亲情交流,促使子女重视精神赡养义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本案裁判对于社会公众起到了教育、引导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家风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宽容、敬老爱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 赵某诉赵某一、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赡养费纠纷案
    日期:2023-11-23 点击:22次

    赵某诉赵某一、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现赵某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劳动能力,且患有多种疾病,只能靠子女赡养和照料维持生活,四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由于赵某表示希望由其两个女儿照顾其生活起居,其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赵某长期由女儿照顾,由女儿实际照料更能给予赵某精神上的慰藉,故根据赵某的意愿及各子女的收入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支付赵某赡养费1,600元(含护理费1,100元),两个女儿每月给付赵某赡养费1,050元(含护理费550元),赵某由两个女儿轮流照顾,同时判决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 “失智”母亲被送进养老院,兄弟俩谁该做监护人?
    日期:2023-09-10 点击:49次

    “失智”母亲被送进养老院,兄弟俩谁该做监护人?吕甲和吕乙因处理父母财产、养老问题存在分歧,素有积怨,吕甲对吕乙独自担任母亲的监护人不予信任,致使成讼。法院在庭审中试图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积怨,然双方最终未能就母亲赡养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吕甲作为母亲之子女,具有强烈的监护意愿亦具备监护能力,法院追加吕甲先生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为宜。在今后照顾母亲的过程中,各个子女均应从有利于母亲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家庭事务。法院最终判决母亲监护人变更为由吕甲先生、吕乙先生共同担任。

  • 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日期:2023-08-30 点击:28次

    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父亲,已尽到了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现李某甲年事已高,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虽李某乙辩称没有劳动能力,但并未提交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据,且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被告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其配偶亦应协助,但被告劳动能力较差的情况,可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因素。关于李某乙称可以将李某甲接到家中赡养的意见。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