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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无父无母,未婚未育,八十岁失智老人人身、财产何人照看,监护人何人来担
    日期:2023-04-06 点击:84次

    无父无母,未婚未育,八十岁失智老人人身、财产何人照看,监护人何人来担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制度的确立起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为老年人创设,创设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让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提前规划、慎重托付,为自己选择最合适、最靠谱的监护人,对失独、亲子关系恶劣以及有其他特殊需求的老人尤为有益。

  • 赡养可以分工 免除赡养义务无效
    日期:2023-03-21 点击:70次

    赡养可以分工 免除赡养义务无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 赡养方式自主选择 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日期:2023-03-21 点击:88次

    赡养方式自主选择 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 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 “养子女”应尽赡养之责
    日期:2023-03-21 点击:82次

    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 “养子女”应尽赡养之责本案中,何小某与何某虽无血缘关系,也未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及合法的收养关系,但在何小某母亲钱某离家出走后,何某对何小某不离不弃,含辛茹苦将何小某养育成人,尽到了“父亲”的职责。多年养育的亲情和恩情是不能割舍的,即便何小某因双方关系交恶欲断绝往来,也应怀感恩之心,对与其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何某尽到赡养之责。本案裁判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弘扬了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用裁判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 收养还是寄养?与继承息息相关!
    日期:2023-03-12 点击:64次

    生活中,确有未成年人因为各种原因被寄养在亲戚家中,长期共同生活,有些甚至父子、母子相称。但寄养毕竟不是收养,在遗产继承时,二者的权利截然不同。

  • 老人不愿住儿女家,坚持住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支付养老院费用?
    日期:2023-03-05 点击:63次

    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看出,赡养老人不仅要满足老人基本的生活、医疗需求,也要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

  • 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还需承担赡养义务吗
    日期:2023-02-08 点击:82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余某,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余某态度异常坚决,辩称自己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约定不继承父母遗产、不负担父母在世一切费用、由其余4个兄弟照料,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 赡养父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免赡养协议无效
    日期:2023-02-02 点击:86次

    赡养父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免赡养协议无效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多年后,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对子女提出的“父母已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赡养义务”的辩解理由未采纳,依法判决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 一起年近九旬的老人与六子女的赡养纠纷案
    日期:2023-01-11 点击:83次

    一起年近九旬的老人与六子女的赡养纠纷案随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不断增加,“空巢老人”比例持续走高,加之部分农村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容易忽视对家中老人照料护理,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依托巡回审判机制,将赡养纠纷案件审理延伸到群众“家门口”,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有利于扩大案件影响,引导更多群众明理懂法,积极承担赡养义务与责任。

  • 亲还在子不养
    日期:2023-01-04 点击:114次

    亲还在子不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用的权利。熊某、刘某现虽有部分收入来源,但生活不能自理,需随子女共同生活,并照料起居,四子女本应按一定顺序,将两老人接回。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回,亦应妥善安置。最终判决:1、熊某、刘某轮流随四子女各共同生活三个月;2、如果四子女不能按时接回熊某、刘某,则熊某、刘某至托养机构寄养,期间费用由怠于履行的子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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