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失智”母亲被送进养老院,兄弟俩谁该做监护人?吕甲和吕乙因处理父母财产、养老问题存在分歧,素有积怨,吕甲对吕乙独自担任母亲的监护人不予信任,致使成讼。法院在庭审中试图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积怨,然双方最终未能就母亲赡养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吕甲作为母亲之子女,具有强烈的监护意愿亦具备监护能力,法院追加吕甲先生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为宜。在今后照顾母亲的过程中,各个子女均应从有利于母亲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家庭事务。法院最终判决母亲监护人变更为由吕甲先生、吕乙先生共同担任。
智力残疾的成年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父亲,已尽到了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现李某甲年事已高,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虽李某乙辩称没有劳动能力,但并未提交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据,且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被告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其配偶亦应协助,但被告劳动能力较差的情况,可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因素。关于李某乙称可以将李某甲接到家中赡养的意见。
天津市南开区F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法院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现安某某无配偶,其父亲去世,母亲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近亲属。F居委会作为安某某住所地居委会申请作为安某某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指定F居委会为安某某的监护人。
宋某某诉熊某等人赡养纠纷案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父母可以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判决被告熊某等四人每月应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父母有退休金,子女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两原告虽然有退休金和存款,但现无劳动能力,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同时,父母有经济能力,应当减轻子女的负担。支付赡养费不仅是父母实际生活需要,也是子女表示孝心的方式之一。据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贾小某每月支付贾某夫妇赡养费以示孝心的判决。
被收养人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的权利《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0条似乎给人以误解,就是被收养人必须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其才可以对其生父母享有遗产酌给请求权。事实上,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被收养人享有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前提仅仅是对其生父母扶养较多。即便被收养人没有尽到其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影响其对生父母的遗产酌给请求权。
三子女争相担任监护人,法院: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判决主文明确监护监督内容“《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履行赡养义务,就可擅自取用父母存款?首先析产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本案不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份额,在均等分配遗产的总原则下,考虑了多方面情况,如叶某的实际困难、倪某玲的赡养情节,及其转移财产的事实等。
《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收养法》实施时间是1992年4月1日,左某某、刘某某与刘某甲之间的收养行为在《收养法》实施前即已形成,应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且刘某甲在刘某某年老患病时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刘某甲有权继承刘某某的遗产。
求学子女无力赡养,法院会怎么判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项某身体受伤,但女儿正在接受大学教育,并无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因此,法院未支持项某的诉讼请求,至此案结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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