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网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离婚前擅自终止妊娠男方能要精神赔偿吗,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婚外情”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问题探析等。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须有因果关系。
中止妊娠还要赔偿丈夫损失吗你丈夫要求你赔偿3万元损失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对他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如确实因生育权的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得法定情形之一。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离婚时在物质上的一种帮助,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对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途径的建立具有十分独特的意义,只是它只能再婚姻破裂时提出,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
刘某诉谌某离婚无过错方谌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其意义在于判决中适用了2001年4月28日重新修订实施的《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惩治了婚姻违法者,弘扬了社会正气,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进步。
同居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怀孕时间应在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此时,双方虽未建立婚姻关系,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时间内怀孕、生育的孩子与原告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事实必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为孩子付出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应予支持。
女方能否以同居流产为由要求男方作出补偿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恋爱期间的产子也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所以不少恋爱同居期间的男女恋人常常会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方法实施流产手术。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如何维护权利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构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执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因夫妻间的财产较为特殊,有的夫妻间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由侵害人掌管;有的分别由夫或妻部分掌管;有的由被害人掌管。不管由哪一方掌管,侵害人都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赔偿的财产,笔者认为,应当这样执行:能够执行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应当执行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的,应当从侵害人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清是夫妻哪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应当执行。
夫妻间人身损害的性质及其赔偿的可行性 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究其实质来说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仍然应以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为前提,以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来说在主观上通常都是故意的,因此夫妻见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少损害是符合前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4个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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