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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如何维护权利

日期:2013-04-1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2208次 [字体: ] 背景色:        

牛大婶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双臂,没有了工作,此后便一直待在家里。起初,丈夫还愿意照顾她,可是日子久了丈夫就不愿意管她了,常常不回家。牛大婶常常一连几天吃不到饭,生活起居十分艰难。

后来,丈夫干脆离家出走,根本就不回来了,也不给牛大婶生活费,对牛大婶不管不顾。牛大婶娘家的亲人现在只有一个嫁到外省的妹妹,也帮不上什么忙,牛大婶几乎完全依靠邻居接济。有邻居指责她丈夫,但是她丈夫却说牛大婶又不是他的爹妈,也不是他的孩子,他没有义务照顾。那么,夫妻一方残废以后,另一方有没有扶养的义务呢?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的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以及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同时《刑法》有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上可知,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就是夫妻双方为彼此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扶养义务是以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不以两人感情的好坏为转移。本案中,牛大婶由于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客观上需要他人的扶养,只要她和丈夫仍然是夫妻,丈夫就有义务照顾牛大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牛大婶有权利 要求丈夫支付能够承担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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