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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专栏简介

北京离婚律师网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离婚前擅自终止妊娠男方能要精神赔偿吗,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婚外情”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问题探析等。

  • 离婚过错赔偿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269次

    离婚过错赔偿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离婚过错赔偿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如下:1、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须是离婚的双方,且诉请求须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提出,2、请求入须无过错,3、被请求人背离了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4、该行为须是离婚的原因。

  • 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日期:2012-05-06 点击:419次

    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 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日期:2012-05-06 点击:546次

    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

  •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5-01 点击:282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在财产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程度,只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24 点击:385次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生育女儿张某某,给被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事后补偿制度,它使得无过错方能够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受到的人身、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害在最大的限度内得到补偿。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是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 网络婚姻法律界定及是否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24 点击:216次

    网络婚姻法律界定及是否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网络婚姻”只是虚拟的,“网婚”双方性别是否为男女尚不确定,即便是一对男女,除极少数男女在网络上结婚后会在网络下见面外,绝大多数男女都不愿意在网络下见面“网络婚姻”既然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那么它就不能成为重婚中所称的第二个婚姻,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如果有配偶的“网婚”者从虚拟的网络世界移居网下,在现实生活中着陆,进而走向现实生活中的结婚或同居,那就另当别论了。

  • 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日期:2012-04-23 点击:270次

    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我国的立法不宜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规定一统一的“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不能用金钱评价的性质,在算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斟酌多种因素。一般认为法院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斟酌各种情况,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规定法定情形,以确保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所要达到的对权利的补救和对过错行为制裁的功能”。

  • 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日期:2012-04-23 点击:383次

    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的损害而应承但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因离婚而遭受损害,可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加以考虑。如果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精神损害,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出侵权之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日期:2012-04-23 点击:299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我国刑法及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婚前隐瞒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其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而不是通过离婚来解决。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等而结婚,并不是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够谅解而导致离婚,所以不宜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如果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依法请求离婚。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
    日期:2012-04-23 点击:251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 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精神创伤是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一般只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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