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妊娠还要赔偿丈夫损失吗
作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王海香
问:我是一名中学教师,想趁年轻干出点儿成绩,所以未与丈夫商量,就到医院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我侵犯了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我赔偿他3万元。请问我丈夫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你丈夫要求你赔偿3万元损失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是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会实现。夫妇双方同时也都享有决定孩子是否出生的权利,妻子为妊娠将承担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为抚养子女的成长需要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生育对女性的影响大于男性,因此,丈夫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赔偿不能受到支持。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作出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综上,你丈夫要求你赔偿3万元损失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对他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如确实因生育权的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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