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网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离婚前擅自终止妊娠男方能要精神赔偿吗,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婚外情”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问题探析等。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人生育女儿张某某,给被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事后补偿制度,它使得无过错方能够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受到的人身、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害在最大的限度内得到补偿。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是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网络婚姻法律界定及是否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网络婚姻”只是虚拟的,“网婚”双方性别是否为男女尚不确定,即便是一对男女,除极少数男女在网络上结婚后会在网络下见面外,绝大多数男女都不愿意在网络下见面“网络婚姻”既然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那么它就不能成为重婚中所称的第二个婚姻,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如果有配偶的“网婚”者从虚拟的网络世界移居网下,在现实生活中着陆,进而走向现实生活中的结婚或同居,那就另当别论了。
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我国的立法不宜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规定一统一的“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不能用金钱评价的性质,在算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斟酌多种因素。一般认为法院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斟酌各种情况,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规定法定情形,以确保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所要达到的对权利的补救和对过错行为制裁的功能”。
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的损害而应承但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因离婚而遭受损害,可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加以考虑。如果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精神损害,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出侵权之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我国刑法及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婚前隐瞒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其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而不是通过离婚来解决。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等而结婚,并不是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够谅解而导致离婚,所以不宜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如果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依法请求离婚。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 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精神创伤是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一般只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及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这种离婚本身进行安抚的慰抚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又称为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案件在现实中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要弄清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案件,就要先弄清其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结合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损失的构成条件非常严格,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存在是比较困难的。由于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过错方举证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在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发生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受害配偶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子女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这些问题是不无讨论余地的。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还可以诉讼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小娟可以起诉要求肖某赔偿。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但是并不妨碍一方在离婚后诉讼,要求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小娟要注意保存和收集之前丈夫婚外情的证据,有了证据,在起诉后才可能使自己的要求被法院支持。我国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有过错方导致离婚的,应该对无过错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离婚时,一方认为为家庭付出多,多要“补偿”可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本案中,沈某十几年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子女和两个多年患病的老人,确实对家庭作出了重大贡献和付出,所以,男方应该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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