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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84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二种,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如果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有关于财产约定,或其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人和以此所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协商不成,由法院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不能以财产上的让步换取离婚,更不能采取“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的方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切实保护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

2.坚持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并不是必须平均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内容也有新的变化。分割时,不能只着眼于财物的价值,而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一方有生产和生活上特别需要的,如农村承包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主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或工程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家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一些特定物品,例如与人身关系密切且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殖业、养殖业,应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人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人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由于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在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一定要给予照顾。所谓过错,是指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对配偶有打骂、虐待或遗弃的行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等等。然须注意的是,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不是不分。照顾数额的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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