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有效吗?
妻子刘某外出打工,半年后回家,却发现同镇的王某住进了他们家。王告诉刘,其丈夫李某已将此房屋卖给了她。刘对卖房子的事一无所知,王也知道他们夫妻在闹离婚,卖房子的事未经刘芬同意。刘为要回房屋,一纸诉状将李和王告上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李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的房屋是李和刘婚后所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因此,该房屋为李和刘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中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3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3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的房屋是李和刘共同共有的,如果一方要出售该房屋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第3人为善意第3人。但事实上李趁刘不在家将该房屋卖给王,王也明知道李刘夫妻在闹离婚,刘不知道李要卖房屋,所以王不是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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