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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怎样认定
    日期:2015-05-07 点击:166次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怎样认定此案的症结是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并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惟一的。而本案中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男女方对夫妻这一特定的财产即该房屋已经事先有约定。因为之所以产证上会明确房屋的份额,房产交易中心是依据办产证时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来加以注明的。

  • 婚前按揭房离婚该咋分
    日期:2015-05-07 点击:185次

    婚前按揭房离婚该咋分由于是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部分应按比例予以扣除。这套房子购买时价值27.2万元,首付了8.2万元,约占购买时总价值的30%。经评估,现在这套房子包括装修价值为61.1万余元,增值额为33.9万余元,按比例扣除首付款增值部分10.1万元,尚余23.7万余元。

  • 中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日期:2015-05-06 点击:147次

    中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怎样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5-06 点击:129次

    怎样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日期:2015-05-06 点击:430次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5-05-06 点击:122次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军人转业费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5-06 点击:119次

    军人转业费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主要涉及军人转业有关费用财产归属性质的争议。军人转业费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但军嫂在后方也作出不少牺牲,比一般家庭妇女要吃更多的苦,流更多的汗。因此,对这笔费用应否有她们的份额一直存在争议。

  • 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
    日期:2015-05-06 点击:212次

    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该案就诉的种类来讲是确认之诉,确认原、被告对争议的财产是否享有共有权。那么,本案争议的标的即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以其中一家庭成员被告单亮名义购买的股票是否系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单亮、单利系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并均有稳定工作。原告与三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用家庭成员的收入以被告单亮的名义开户购买股票,原告单某、被告李某、单亮、单利作为家庭成员对该股票享有共有权。

  • 调解书中双方对财产协商处理的内容是否可以变更和撤消
    日期:2015-05-06 点击:537次

    调解书中双方对财产协商处理的内容是否可以变更和撤消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定的程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和撤消。当事人如果有新证据能证明该文书确定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日期:2015-05-06 点击:131次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说和广义监督权说”相结合的观点,能够为我国重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机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因此,检察机关享有对无效婚姻之诉享有请求权,不仅有充分的抗诉、民事诉讼理论基础,而且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此检察机关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予以大胆尝试,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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