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作者:西平县人民法院 李永强
当前,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并且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殊情况,因婚约财产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激烈,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存在重大隐患,具体现状如下:
1、按照农村习俗,男女双方订婚,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金钱的见面彩礼,双方经过媒人见面并给付彩礼后,继续交往,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或结婚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2、男女双方在外打工相识,并在交往中确定恋爱关系,按照当地习俗,经过中间人安排双方父母见面,并按照当地习俗,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订婚彩礼,后因结婚事宜或其他特殊情况,双方结婚未果,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3、男女双方经过媒人介绍,相识、订婚,由男方经过媒人之手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彩礼,双方在商量结婚过程中,男方给付女方结婚过礼金(一般数额较大,30000元以上),后因结婚事宜或其他特殊情况,双方结婚未果,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上述第3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庆典仪式并同居,共同生活时间多则3月,少则数日,且未生育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因家庭矛盾生气,女方或男方外出不归,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5、上述第4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庆典仪式并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因家庭矛盾生气,女方或男方外出不归,男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农村大多存在以上几种情况,经过调查,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是:
1、当前,尤其是在基层农村,大多年轻人均在外打工,随着年龄增长,父母担心儿女婚姻问题造成,草率为儿女订婚,存在包办婚姻之嫌,部分子女对婚约、婚姻没有成熟的定性认识,甚至视为一种游戏。
2、婚约彩礼数额逐年增多,有的甚至逾10万元,互相攀比现象存在,一旦问题发生,不寻求最好的解决办法,以法院当挡箭牌,以达到其退还或不退还彩礼的个人目的。
3、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子女订婚、举行结婚仪式后,作为父母就完成了相应的义务,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问题一旦出现,均感觉法律规定与当地民俗大不一样,偏执于要求法院使用当地习俗处理纠纷,忽略法律规定的存在。
4、部分年轻人为了迎合父母,不考虑后果,草率订婚、举行结婚仪式,拒不领取结婚证,事后一走了之,大多案件都是其父母奔波处理。
婚约财产案件存在的上述情况,造成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逐渐加剧社会矛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规范,引导。
1、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针对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考虑男女双方实际情况及解除婚约的原因及理由,酌情返还,让每一方都找到自己的平衡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后短时间内又要求离婚的,应全额返还,以正良好的社会风气。
3、对于婚约期间赠与的财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
4、以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告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婚约为名买卖婚姻的财物,严格上依法收缴。
6、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均无过错,只是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合,除赠与的普通物品外,现金彩礼及贵重物品应予以返还。
7、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的,考虑双方的过错及实际情况,应照顾女方利益酌情返还。
8、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讼,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
针对当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现状、原因及问题,普法活动应该更具体、更深入的开展,让每位公民知道,谁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法律都依照公平的标准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教育、指引、预测、评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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