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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返还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
    日期:2015-05-07 点击:104次

    返还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龙瑾瑜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对其丈夫代洪利隐瞒真情,而代洪利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所以,代洪利在离婚后至小孩由龙瑾瑜领回这段时间内所支出的抚育费,应由龙瑾瑜负责偿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由代洪利一人分得,故代洪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欺骗而支出的抚育费,不予返还。据此,判决被告龙瑾瑜返还代洪利抚育费320元。

  • 本案女大学生索要抚养费应否支持
    日期:2015-05-07 点击:178次

    本案女大学生索要抚养费应否支持原告父母虽然离婚,但被告对原告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既然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同意为原告支付教育费9000元。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 对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05-04 点击:138次

    对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对探望权问题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违反两便原则。有些当事人可能是为了互争子女的抚养权而致使未提出探望权之诉,有些当事人可能是出于对法律此项规定的误解和 懵懂而未提出。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并可以就此问题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3、离婚案件是几个诉的合一的诉讼,如果法院只对婚姻关系做出处理,而对另外一系列问题不作处理,而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话,不利于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原则。

  • 浅析探望权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5-05-01 点击:102次

    浅析探望权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审理时,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婚姻关系,追求各自的幸福无可厚非,但应承担起自己应尽的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促成双方达成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协议,在法律文书中根据双方的意愿,认真审查有没有漏洞、隐患。

  • 最高院有关监护责任的两个电话答复
    日期:2015-04-28 点击:181次

    最高院有关监护责任的两个电话答复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即应承担其监护责任。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当成年人因患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承担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被监护人患有精神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三 条规定精神,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 子女抚养费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日期:2015-04-26 点击:252次

    子女抚养费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增多的原因及建议一是强化离婚或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父母的法律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并把法律知识教育作为必经程序,明确父母法律义务,提高父母责任意识,弘扬尊老爱幼传统风尚。二是完善履行担保措施,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约定履行担保措施,并对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惩罚性措施,以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最大限度化解执行风险。

  • 关于探视权在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浅析
    日期:2015-04-25 点击:327次

    关于探视权在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浅析探视权在执行实践中,往往对执行法官对于探视权的调解有争议。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大多数是物,行为也不多,但都有一个明确而不变的执行标的,所被执行的对象均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但探视权的执行案件中,所探视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被探视的子女随着自己年龄、知识程度、身体及智力发育程度等诸因素的变化,作为子女或父、母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工作的稳定性、居住环境、健康程度、是否再婚等诸因素的变化,都会自然而然的影响到探视权的行使效果。

  • 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日期:2015-04-19 点击:127次

    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探望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抚养方就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自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直接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 协议放弃抚养费的例外情况之我见
    日期:2015-04-19 点击:160次

    协议放弃抚养费的例外情况之我见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抚育费。对离婚案件中放弃抚养费的协议不但规定可以公力干预,而且在发生特殊情况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作出放弃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后,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

  •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日期:2015-04-19 点击:139次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产生探望权问题。探望权的主体应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且应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在内。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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