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高某,男,26岁,某高校讲师。刘某,女,23岁,某工厂工人。高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致使刘某怀孕。当时,高某提出打胎,刘某不同意,生一女孩。刘某多次找高,提出结婚要求,高某不同意,反而另寻新欢,并准备结婚。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查证、鉴定、证明孩子系高与刘共同所生。法院判决小孩归刘某抚养,高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5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评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条规定,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在人身权利和社会生活中,应该一视同仁。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就本案来说,孩子是无辜的,过错在于高某与刘某未婚同居,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