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爷爷奶奶对孙子无探视权 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了如下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彭某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探望权的行使及中止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严加保护。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与子女的利益,行使不当往往会损及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我国现行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制度近年来,随着公民对子女监护权的重视,人民法院常常收到父母一方诉请变更监护权的诉状,也时常有当事人咨询如何获得监护权。而事实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享有监护权。显而易见,不仅仅是当事人混淆了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概念,更多的是折射出抚养权与监护权相互背离、相互冲突的尴尬现状。
离婚后发现女儿非己亲生,可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原告黄明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七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崔琳造成的,若黄明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崔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父母对已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时状况下,子女满18周岁仍无自力取得满足最低生活标准需要的较稳定性收入,仍需父母继续供养的,也是常见的。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梁某诉梁某某为其生父应承担抚养费案就在合议庭准备依法缺席判决时,梁国雄到庭要求做亲子鉴定。经该院委托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梁浩与梁国雄、梁肖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1998年12月24日,番禺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梁国雄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梁浩抚养费(至18周岁)7万元,使此案终获解决。
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尚在大学求学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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