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王某与庞某扶养费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生活面临困境的妇女获得扶养费的典型案例。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也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妻子王某由于健康原因无法自食其力,缺乏收入来源,而庞某作为丈夫怠于履行扶养义务,人民法院从道德要求、法律规定出发,判决庞某给付扶养费,有效维护了婚姻关系中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发挥了良好引导作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抚养费一方给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之时进行分割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要能够确保其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仅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作变更而降低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户籍地在农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应当以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
子女参加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须的教育支出,不应计入抚养费之中教育费主要指孩子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教育费用,是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合理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
如公积金一类的无法直接支取使用的收入,不应计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月固定收入之中
关于抚养的常见法律问题a.抚养的能力。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的心血和精力,物质上的抚养,如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等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精神上的抚养,如陪伴子女的时间、辅导教育子女的能力等。b.父母的品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老师,除物质条件外,父母的品行、言传身教往往对子女的思想品质、性格养成等产生深远影响。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扶养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界主流观点,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综合考量形成扶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经济付出、精神扶养程度、家庭身份的融合性、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等多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个方面。
赵某诉庞某变更抚养关系案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与谁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尊重孩子意愿的角度出发,现赵某要求婚生子变更为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孩子对庞某抵触情绪较严重,不愿其行使探望权,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被告庞某主张探望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待孩子抵触情绪消除后,被告庞某可另行主张。
张某某与张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小萌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张某作为继父,与小萌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抚养关系,对小萌有监护权。但鉴于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主要系小萌生母日常照顾子女,在夫妻二人分居后,张某未能及时发现小萌失管并履行监护职责,且其现有两名四岁的子女需要抚养,无力对小萌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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