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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被抚养人能否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剥夺了其权利为由,主张增加抚养费
    日期:2023-06-19 点击:39次

    被抚养人能否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剥夺了其权利为由,主张增加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父母自愿登记离婚,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父亲要求抚养孩子并承担全部子女抚育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并未剥夺孩子的权利。

  • 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日期:2023-06-17 点击:24次

    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严重性、持续性、经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2018年11月24日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于每月20日前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日期:2023-06-16 点击:7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23-06-16 点击:54次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过度使用暴力对子女进行管教致其轻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日期:2023-06-09 点击:90次

    过度使用暴力对子女进行管教致其轻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 抛弃亲生婴儿的,如何定罪?
    日期:2023-06-09 点击:59次

    抛弃亲生婴儿的,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在供述其主观意图时往往会避重就轻,因此,要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遗弃还是故意杀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和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一是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是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有效救助,还是狠心抛弃任其自生自灭,抑或欲置其于死地以求解脱。二是考察遗弃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客观要件,重点在于实施遗弃行为时是否考虑并给予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的机会。三是考察行为人的案后表现,其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后,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

  • 离婚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不付了吗?
    日期:2023-05-31 点击:55次

    离婚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不付了吗?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对扶养费的抗辩审查
    日期:2023-05-17 点击:77次

    对扶养费的抗辩审查夫妻之间互为扶养义务人,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应当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同子女应负担的赡养义务相区分,子女负担赡养义务不影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故不能将子女承担了赡养义务作为抗辩理由。

  • 对抚养关系的抗辩审查
    日期:2023-05-17 点击:68次

    对抚养关系的抗辩审查被告举证证明原告不尽抚养义务或抚养能力欠缺,存在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对行使探望权的抗辩审查
    日期:2023-05-17 点击:75次

    对行使探望权的抗辩审查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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