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孙某恕与孙甲是否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孙甲的生母王某与孙某恕结婚,孙甲2岁左右即随王某与孙某恕共同生活,时间长达十余年。双方均认可孙某恕对孙甲存在抚养事实,双方存在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拟制血亲关系。
夫妻分居期间,可以向对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吗?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本案当中,法院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并且考虑天津市人均消费水平,再根据母亲已经实际为子女支付了1万余元的相应的费用的前提下,最终判决由母亲再给付孩子分居期间的抚养费3万元。
离婚后,孩子就读私立高中的高昂学费谁承担?本案中,夫妻离婚时约定小李的教育费由李某承担,双方虽未对教育费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但该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且应与小李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匹配,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期间,一方带走藏匿孩子怎么办?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中的夫妻一方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夫妻一方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存在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夫妻离婚之时未成年人的直接抚养权的裁判,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影响重大。未成年人选择“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一方”共同生活时的直接抚养权如何确定,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经济物质条件是生活的重要方面之一,但不是全部。如果唯以经济条件来确定直接抚养权,将不利于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利于鼓励家长投入更多的时间与情感来陪伴孩子的成长。
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两份判决书,第一份判决不承担抚养费,第二份判决承担抚养费。问题的焦点在于第二份判决书的判决效力是否作用于第一份判决书,即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子女能否要求另一方也承担抚养义务。答案是肯定的,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后又以孩子名义主张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效力认定父母对于成年子女是否具有抚养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依合同产生的约定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姜某某对姜某负有的抚养义务,是基于其与陈某某的离婚协议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陈某某与姜某某约定的生活费,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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