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虽然男方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法官审理后判给了女方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新规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实践中,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曾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后再次起诉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该一年期间自受限制一方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尊重未成年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意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可见,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夫妻一方为购房签署“放弃产权声明”的法律风险因为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签完“放弃产权声明”后,这个房子会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并且是“单独所有”,完全是男方个人财产了。事后双方再签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为共有,根据上述第32条的规定,婚后将个人房产约定共有,在办理增名手续前,男方是可以任意撤销的!
民法典中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否结婚该类患者结婚达不到法定条件。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权利,民法典对原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条款,以及无效与可撤销婚姻问题都作了较大改动,也是在保护个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但,婚姻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而言就无法行使该项自由,原因在于:首先,无法自我表达对缔结婚姻的意愿,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需男女双方“自愿”的条件要求。
民法典关于对方人在外地,想离婚的话怎么起诉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的。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在外地的话,协议离婚往往很难实施,只能诉讼离婚。
聊聊余欢水离婚那点儿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前述条款进一步限定了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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