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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 离婚诉讼中对方造假“债务”你该怎么办
    日期:2019-11-27 点击:157次

    离婚诉讼中对方造假“债务”你该怎么办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 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
    日期:2019-11-26 点击:169次

    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感情破裂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许多婚姻的基础并非是感情,但却是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14种情形中,也有相当部分属于非感情因素。如果过分强调感情因素,容易忽视非感情因素对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止所起的重要作用。

  • 5种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平分
    日期:2019-11-22 点击:174次

    5种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平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植物人能不能办理离婚
    日期:2019-11-22 点击:127次

    植物人能不能办理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19-11-20 点击:191次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全资购置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
    日期:2019-11-20 点击:229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全资购置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全资购置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离婚时出资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出资方能够举证证明该不动产的取得与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且夫妻另一方不会因此而利益受损。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对出资方予以多分。

  • 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
    日期:2019-11-20 点击:334次

    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19-11-20 点击:205次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19-11-20 点击:316次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 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日期:2019-11-20 点击:268次

    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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