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诉讼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离婚代理律师,诉讼离婚律师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男子起诉离婚,妻子拿出“保婚”协议要求索赔,法院怎么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且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与限制。若夫妻双方为了婚姻稳定,在婚内签订所谓的“保婚”协议,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巨额赔偿或净身出户”,涉嫌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即使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离婚诉讼提起时至离婚判决作出或离婚协议达成前的时间,仍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此期间由一方账户支出的财产,仍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还款日应计算至:提起离婚诉讼之日还是判决离婚生效之日离婚诉讼提起时至离婚判决作出或离婚协议达成前的时间,仍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此期间由一方账户支出的财产,仍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离婚官司中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2年,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男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女方起诉离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离婚诉讼中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的,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时,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民诉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起诉离婚时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当被告存在“人户分离”情况的,则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起诉前一年连续居住的地址,如果被告起诉前一年已经在某地连续居住,则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同是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一个判赠与,一个判借贷是怎么回事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引发的原家庭成员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结合小科是独生子的客观实际,就本案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除相关证据外,尚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予以综合评判。同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应探究父母与子媳的共同本意。
不到庭就判不了离婚吗婚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虽然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财产分割,但仍不能将婚姻关系的解除等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解除。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法律在原则上都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相关事宜的处理。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些规定正是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考虑,用于确保离婚的决定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理程序。
实践中“忠诚协议”所约定内容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法》第4条和《民法典》第1043条都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该规定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在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和原则的情况下下,在不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将《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也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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