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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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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上所称的“交易习惯”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02 点击:355次

    合同法上所称的“交易习惯”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日期:2017-11-02 点击:228次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应该如何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可谓是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若就此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及可得利益
    日期:2017-11-02 点击:4463次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及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就是为了补救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履行利益损失,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

  • 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
    日期:2017-09-15 点击:211次

    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给付货币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还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
    日期:2017-08-01 点击:166次

    合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合同目的介于合同动机与合同条款之间,相对于合同动机,合同目的是客观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可以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反映或者推断出来。正因为如此,合同的目的可以用于合同解释和补强合同条款,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 关于买卖双方约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日期:2016-10-25 点击:379次

    关于买卖双方约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经济适用房符合条件上市交易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交易习惯,土地出让金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如果交易双方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且已实际履行,则一方不得以该约定违反国家规定和交易习惯为由撤销该履行。

  • 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
    日期:2016-10-25 点击:437次

    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形成合同长期履行僵局。到起诉之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合同不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都可能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此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

  •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日期:2016-10-25 点击:485次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的死亡是一种客观事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又具备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行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 企业合同纠纷诉讼五大法律注意事项
    日期:2016-10-25 点击:242次

    企业合同纠纷诉讼五大法律注意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 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日期:2016-09-04 点击:260次

    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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