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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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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日期:2015-01-27 点击:138次

    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日期:2015-01-27 点击:193次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百味佳餐饮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日期:2015-01-14 点击:925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从法条上看只在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及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
    日期:2015-01-13 点击:270次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按照通常标准,奶牛就应当能产奶。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王长松购买奶牛的目的就是希望奶牛能产牛奶、下牛犊为其带来经济效益。郭永泉出售的奶牛没有子宫、不能产奶,不具备奶牛的内在特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不符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日期:2015-01-13 点击:1140次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被告对婚宴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作为“白灼基围虾”菜肴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对其选用的虾的种类、重量、进货价格、进货渠道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未约定履行方式的口头农业承包合同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日期:2015-01-13 点击:218次

    未约定履行方式的口头农业承包合同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机动地的用途,属于违约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恢复土地原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善来、郑善普关于此承包地内允许植树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日期:2013-07-18 点击:268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次的规定改变了原来《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并没有区分转让权利、转让义务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不同情形,只是一概规定这种转让都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谋利。这一规定受到了很多的批评,一是因为转让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转让债权的场合,如果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是非常不合理的;二是要求不得谋利,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如期货交易实际上就是转让一种债权,不允许谋利显然与现实是相抵触的。

  •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3-07-15 点击:287次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基于公司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一体移转给受让人的民事行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北京合同律师谈因别人原因造成违约,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281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熙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2-02-10 点击:52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涉他合同,合同虽然为第三人设立了利益,但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存在,既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务人也就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向作为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双方是蛋糕店和小杜,小魏虽是这个合同关系的受益人,但其与蚤糕店务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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