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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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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日期:2015-02-07 点击:295次

    浅析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但我国立法对于自始履行不能合同,在定约后又取得履行能力的,合同为有效;其他自始履行不能合同,包括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而导致的自始不能合同,都应当是可撤销的或无效的,最终的责任方式会承当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受损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但是这种信赖利益很难确定,依其所提出的请求很难补偿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所以这种保护对无责任方是不足的。对自始履行不能的当事人来说制裁力不够,就会导致他对合同履行的不积极。

  • 履行不能通常可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日期:2015-02-07 点击:4945次

    履行不能通常可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造成一时不能时,如果在不能原因除去以后,债务人仍能履行债务的,构成履行迟延问题,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除非此时履行因对债权人已无利益而为债权人所拒绝,否则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其履行义务。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债务迟延履行的范围。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关于合同履行案例评析
    日期:2015-02-06 点击:819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关于合同履行案例评析《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日期:2015-01-27 点击:154次

    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日期:2015-01-27 点击:216次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百味佳餐饮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日期:2015-01-14 点击:948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从法条上看只在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及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
    日期:2015-01-13 点击:282次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按照通常标准,奶牛就应当能产奶。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王长松购买奶牛的目的就是希望奶牛能产牛奶、下牛犊为其带来经济效益。郭永泉出售的奶牛没有子宫、不能产奶,不具备奶牛的内在特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不符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日期:2015-01-13 点击:1214次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被告对婚宴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作为“白灼基围虾”菜肴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对其选用的虾的种类、重量、进货价格、进货渠道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未约定履行方式的口头农业承包合同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日期:2015-01-13 点击:237次

    未约定履行方式的口头农业承包合同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机动地的用途,属于违约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恢复土地原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善来、郑善普关于此承包地内允许植树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日期:2013-07-18 点击:276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次的规定改变了原来《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并没有区分转让权利、转让义务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不同情形,只是一概规定这种转让都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谋利。这一规定受到了很多的批评,一是因为转让必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转让债权的场合,如果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是非常不合理的;二是要求不得谋利,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如期货交易实际上就是转让一种债权,不允许谋利显然与现实是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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