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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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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应以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为准
    日期:2017-12-07 点击:233次

    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应以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所涉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死亡的,买受人如何主张权益
    日期:2017-11-03 点击:299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死亡的,买受人如何主张权益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的合同义务,出卖人死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继续履行继承债务。继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后,为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日期:2017-11-03 点击:188次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仅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实践中,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十分广泛,而且一旦不适宜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会自然被排除在该项制度之外。

  • 出卖人一物二卖,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什么优先顺序履行
    日期:2017-11-03 点击:176次

    出卖人一物二卖,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什么优先顺序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无需办理标的物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中,多个买受人可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

  •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否将债权部分或全部回转给出让人
    日期:2017-11-02 点击:210次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否将债权部分或全部回转给出让人实践中,存在大量债权流转后,受让人接受债权后发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而再次要求将债权流转回出让人。在审理此问题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回转的债权必须是受让人未向债务人实现的债权,对于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受让人不得再次流转回出让人。其次,回转债权需经原出让人的同意。回转债权必须经得原出让人的同意,该同意行为一般以自认、书面材料确定或实际履行为作为认定标准。

  • 如何认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日期:2017-11-02 点击:386次

    如何认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实践中,对于“通知的认定,一般以债务人的自认或书面函件为准,若债权人仅主张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则一般不能认定债权人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若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在与受让人因债权产生纠纷时,其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有观点认为债权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亦可认定为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会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吗
    日期:2017-11-02 点击:755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会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吗《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

  • 行使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7-11-02 点击:208次

    行使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7-11-02 点击:244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
    日期:2017-11-02 点击:143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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