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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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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中推定担保意思表示真实的标准
    日期:2022-01-24 点击:165次

    商品房买卖中推定担保意思表示真实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议前置程序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确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不损害股东、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机关决议并非认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证据,如果担保完全是为了公司利益,即便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也应认定担保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 股权也能分期买,赖账不给怎么办
    日期:2022-01-13 点击:254次

    股权也能分期买,赖账不给怎么办《民法典》第634条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 在买卖合同出现违约场合,守约方在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2021-12-24 点击:190次

    在买卖合同出现违约场合,守约方在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支持我们认为,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责是不妥当的。主要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87条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

  • 有关医美套路的那些事儿
    日期:2021-12-13 点击:140次

    有关医美套路的那些事儿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和登记注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核查其是否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实计划实施的医美项目是否包含在其诊疗服务范围内。

  • 关于电子投保中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日期:2021-12-13 点击:193次

    关于电子投保中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APP录单、电子投保及机器人客服指导投保日益成为互联网保险新方式,由此带来了投保方式便捷性与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投保人知情权保障的剧烈冲突。如何认定保险人说明义务中保险代理人职责的限度,电子保单中已载明保险免责条款的前提下,是否减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

  •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日期:2021-11-30 点击:130次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1-11-04 点击:2135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仅适用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线下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按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要求给付钱款的一方所在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1-11-04 点击:262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要求给付钱款的一方所在地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诉讼请求为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系当事人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据该项违约责任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确定管辖。

  • 当事人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应载明具体的“履行地点”
    日期:2021-11-04 点击:255次

    当事人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应载明具体的“履行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日期:2021-08-23 点击:131次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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