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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原被告相互串通,出于分家析产、拆迁补助、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另一种是原告虚构借款事实以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前一种虚假诉讼俗称“手拉手”,原被告的主要目的是损害第三人或者多个被告中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与被告或者部分被告在诉讼中表现的很配合,缺乏激烈的对抗性,而且很容易达成调解。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担保人民事责任认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民间借贷中的让与担保有的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同时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往往在与借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例如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利息新标准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对此,新司法解释有了新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先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限期让其到法庭应诉;被告不到庭或按已掌握的地址又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能的,则直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能的,则当场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送达(即将文书张贴于大门上)。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担保关系的认定担保人仅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担保,而没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担保内容的(实践中常见),应依《担保法》规定,判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书面约定有担保方式的,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利息的认定借款时无利息约定,诉讼时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利息的,原则上应不予支持,只应归还本金;但是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仍不归还的,如出借人要求偿付逾期部分的合理利息,则应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关系的认定借款人仅以全部归还、部分归还或者借款数额过多为由,就其所写借据提出抗辩,但却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应认定借贷关系有效,采信借据效力予以处理。此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告抗辩为其诉讼主张,应负举证责任。
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性质如何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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