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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以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用喊名写借条借款是否可以不还
没有利息约定借款,借款人是否可以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的认证规则借据只是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借款还必须有真实的钱款交付行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在被告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时,原告未能提供能够证实于梅岚交付钱款的确凿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驳回原告张聚德的诉讼请求。
借条未注明利率是否应支付利息郑某不应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因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写明利息金额或计算方式。故,郑某对该笔借款不应支付利息。
仅有款项交付凭证的事实认定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该类型的案件:原告仅持款项交付凭证作为出借款项的证据,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抗辩汇款是原告偿还以前的借款或是双方其他法律关系的往来。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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