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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6-02-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送达

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困惑的现实问题之一是寻找被告难,被告不到庭应诉的现象较为普遍,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影响结案。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可依法采取以对策;

1、先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限期让其到法庭应诉;被告不到庭或按已掌握的地址又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能的,则直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能的,则当场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送达(即将文书张贴于大门上)。

2、经查证,被告去向不明的,按上述方法又不能送达的,则公告送达。

3、被告请有诉讼代理人的,将文书送达给其代理人,同时告知其诉讼后果。

(二)关于庭审的程序

1、凡是借款人认可借款事实无异议,且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民间借贷案件,可当庭考虑调解结案,调解不成可考虑使用支付令程序处理。

2、凡是借款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借款人对事实无异议的,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3、被告到庭而庭前调解不成,开庭时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查清事实后如仍调解不成应当庭宣判,告知被告领判决书的时间,向被告讲明:如到时不领判决书,则视为送达,且要承担法律后果。

4、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并尽可能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这样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的任用,能增强人们之间的诚实、信用观念。

(三)关于证据

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证据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进一步强化;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供的书面借据、借款时的收款收条、书面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转帐而借款的支付凭证仍应是认定借款的证据: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推翻,则应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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