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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建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对债务人诉讼前已支付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应视为自然之债,债务人在诉讼中主张冲抵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相光诉孙英利、孙志欣民间借贷纠纷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相光与被告孙志欣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孙志欣应当在原告催要时偿还借款。原告陈相光诉请被告孙志欣偿还借款本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之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中,原告黄某楼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李某对此不认可,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之优先受偿权问题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的处理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借款人支付未约定的利息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不应支持。
单位内部向职工借款,一般可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解读民三庭已经审理相关案件1055件,占该庭室所有案件的30%左右,涉案金额达7个多亿。以该院受理的海淀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为例,2012年相关案件数量为86件,2013年为112件,2014年为128件,2015年截止到8月底,已经达到96件,案件数量一直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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