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向职工借款,一般可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一般按民间借贷处理。
标签: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单位集资|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15年,李某持所在单位即实业公司出具的借据索要本息。
处理意见:①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仅从融资形式上而言,法律是不禁止的。但具体融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首先应审查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②如存在违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则单位内部集资行为归于无效。除此以外,还应审查向本单位集资取得资金,如用于从事下列活动,亦应认定为无效:转贷给他人牟利、用于从事违法活动、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活动。
实务要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案例索引:见《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1/61:283)。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