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支付未约定的利息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付利息的,不应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利息|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2015年,借款人以其向出借人自愿支付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
处理意见:①《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构成不当得利有4个要件:一方获利、他人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此系不当得利关键。②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行为系基于借款合同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在双方未约定利息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行为可视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即形成双方新的合约,该合约已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即属于毁约行为,亦不应得到支持。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见《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1/6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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