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民间借贷

陈昊诉刘艳群、张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昊诉刘艳群、张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辽中民三初字308号

原告陈昊,现住辽中县。

被告刘艳群,现住辽中县。

被告张宇飞,现住辽中镇(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陈昊诉被告刘艳群、张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曹健刚、人民陪审员戴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昊的委托代理人杨海艳,被告刘艳群、张宇飞及委托代理人侯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附后)。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约定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借款本金的30%。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现该款已经逾期,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拖欠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将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请求。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对借款协议书客观性真实性均有异议。该借款协议并不是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该借款协议系二被告向白勇波出具空白协议,该协议上并无原告签名,白勇波与二被告之间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诉讼请求,承担违约金30%,律师费均无依据。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票。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原告与被告及白勇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并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附后)。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约定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借款本金的30%。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现该款已经逾期,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拖欠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将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二份;3、众志城律师代理费票据一份。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刘德若委托书两份。已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被告刘艳群、张宇飞借款不还,不仅是失信表现,亦是民事侵权行为,被告刘艳群、张宇飞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并应按约定给付利息。该借款系二被告刘艳群、张宇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对此借款本息的偿还互负连带责任。关于原告陈昊请求被告刘艳群、张宇飞给付违约金、律师费用问题,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刘艳群、张宇飞所诉该借款协议并不是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该借款协议系二被告向案外人白勇波出具空白协议,该协议上并无原告签名一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艳群、张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陈昊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元;

二、被告刘艳群、张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陈昊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元之利息422,500元(即从借款之日起,每千元月息按20元计算,至2015年1月16日止);

三、被告刘艳群、张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陈昊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元之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每千元月利息按20元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上述三项,如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刘艳群、张宇飞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互负连带责任。

五、原、被告之其他诉讼请求均依法驳回。

案件受理费20,3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艳群、张宇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晓伟

代理审判员曹健刚

人民陪审员戴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一好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