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咋办?
民间高息借贷,虽有较高收益,但高收益的同时往往伴随较高的风险。
案例
2014年9月起,王某通过朋友认识李某,李某自称其为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怡水怡景“的负责人,该项目是该市市政府重点扶持项目,前景好,现在可投入资金,第一个月为6分息,第二个月起往后为5分息。李某带领王某参观了工地现场,现场施工秩序井然,王某遂陆续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用于该项目,双方虽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但该合同中,未对利息作明确约定,双方仅是口头约定,且合同中未对借款用途做明确约定。借款后不久,王某即得知李某并未将款项用于该”怡水怡景“项目,而是私自挪作他用,且该项目因经营管理不善,工程停滞,王某多次向李某催款,李某陆续还款254万元后便不再还款,王某再次催款,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346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李某承担。庭审中,李某不认可双方扣头约定的6分息、5分息,其称双方扣头约定利息为4分息。
法院是这么判的
一、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借款本金34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2016年6月3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0元,由王某负担5276元,李某负担53524元。
律师之约经典评析
本案中,出借人未与借款人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对借款的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造成了日后的隐患。李某不认可双方借款时约定的利息,仅认可约定4分息,王某又无其他证据对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加以证明。且按照当时现行的法律,4分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范围,超过部分并不受法律保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最终按照24%的年利率支持利息部分。王某对于600万元的借款,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李某账户,保存有转账时的银行汇款凭条,对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借贷双方对于年利率约定在24%以内的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超过24%未超过36%的部分,已经归还的,不能要求返还,未归还的出借人主张该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36%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
因此,在从事高息民间借贷时,约定的利率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数额、用途、借款期限、利息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且对于大额借款,最好不要以现金方式交付,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并留好转账凭证,防止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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