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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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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日期:2022-03-26 点击:120次

    民间借贷那些事儿“砍头息”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若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将依据借贷双方的结算规律、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予以综合认定。因此,借款人要保存好借款凭证,转账凭证,双方之间的微信、短信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 最高法: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日期:2022-03-26 点击:78次

    最高法: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 仅凭汇款事实不能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日期:2022-03-17 点击:205次

    判断法人之间是否签订借款合同,资金划拨和借贷合意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公司依据章程收取股东缴纳的出资款,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因而性质完全不同于公司的对外借款,该种情形下公司作为被投资的主体并没有偿还款项的义务。

  •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日期:2022-03-16 点击:144次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22-03-13 点击:181次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 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确定界定标准
    日期:2022-03-11 点击:221次

    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确定界定标准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意欲取得公司股权,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为股东后也往往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向公司派驻董事和财务人员,控制项目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等,同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人取得的是股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协议中并未详细约定投资人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投资人实际上也未行使股东管理权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其仅享有债权。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
    日期:2022-03-07 点击:138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律师提示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能免责吗
    日期:2022-03-01 点击:322次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能免责吗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效果:1.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在原来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提高。2.对于原债务人来说,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并不能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对债权人仍然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 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日期:2022-02-24 点击:161次

    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 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范畴
    日期:2022-02-24 点击:87次

    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范畴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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