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种情况借钱,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被告王某向原告邹某借款10万元,原告邹某因自身经济紧张便于2019年3月16日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然后将10万元贷款出借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向原告邹某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和利息标准。被告未按时还款,故酿成纠纷。
法院判决:原告邹某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告王某,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2、职业放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被告陈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交付的时间、利息标准为月利率4%以及其他的权利义务。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因经济困难未继续偿还,双方酿成纠纷。另查明,原告李某在近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多达十余起。
法院判决:原告具有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反复性放贷业务的事实,符合职业放贷人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其所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故本院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3、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向某与被告金某相识多年。2018年8月12日,被告金某向原告向某借款1万元用于在原告家打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商定月利率为2%。出具借条后,金某偿还了本金2000元给向某。剩余款项被告未偿还,双方酿成纠纷。
法院判决:原、被告对被告尚欠原告8000元的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可。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出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向某与被告金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本院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利息泡汤除了,上述情形,还有哪些情形会被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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