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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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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是否应当变更管辖法院为主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日期:2022-09-27 点击:169次

    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是否应当变更管辖法院为主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是指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作为被告的诉讼,因两个合同确定管辖的法院不一致而适用主合同确定管辖地的情况。因此,当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被提起诉讼时,应当以主债务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最终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因为此时管辖法院已经确定,即使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所在地不一致,因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对于担保人的诉讼,故不宜再行变更管辖法院。

  • 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
    日期:2022-09-27 点击:176次

    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致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保证人是否免责根据《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但是,由于主债务约定了仲裁,而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故担保诉讼无论在主债务仲裁裁决之前作出判决还是仲裁裁决之后作出判决,都不能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但鉴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诉讼判决必须标明担保债务的偿还顺序。

  •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日期:2022-09-27 点击:140次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当同一债权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二者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类三种情形:(一)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顺序等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有约定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又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能满足债权时才可请求保证人就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地位等同,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7 点击:166次

    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债务人专款专用的,由于其未尽监督义务而导致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资金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第三人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担保人,但对其不尽监督义务所引起的后果,对债权人的权利则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当债权人起诉第三人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 在本担保诉讼中,能否追加反担保人参加诉讼
    日期:2022-09-27 点击:110次

    在本担保诉讼中,能否追加反担保人参加诉讼是否追加因反担保人是主债务人还是主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而有所不同。当反担保的提供者为主债务人时,因其在本担保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而不必为其另设诉讼地位。当反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如果反担保人被追偿则面临其在本担保的判决中因没有参与诉讼而无法抗辩,例如该判决中的担保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虽然从理论上讲反担保人并不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因没有参加本担保诉讼,并不真正了解案件的诉讼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否真实,反担保人的利益可能缺乏诉讼保护的渠道。

  •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7 点击:89次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经法人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决议,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担保的,担保行为无效。无效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债权人有过错的,如疏于审查分支机构的担保是否经公司决议程序,是否与分支机构串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当债权人与分支机构串通由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时,企业法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合同有效的保证责任,还是无效的赔偿责任,都应当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

  •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日期:2022-09-27 点击:155次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首先要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够起诉保证人,否则保证人可依此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是出于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而制定的。但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该权利不能抵制债权人对其提起的诉讼。因此,出借人可以把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但从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出发,人民法院将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在对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不
    日期:2022-09-26 点击:131次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不同意的,应当如何处理《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该规定的内因在于《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不对主债务的承担情况进行确定,就无法判定债务人实际上能够承担多少还款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也无从判定,故有必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出借人是选择保证人为被告起诉还是借款人为被告起诉,是出借人的权利,不应做过多的干预。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且不同意追加借款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出借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起诉。

  •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
    日期:2022-09-26 点击:153次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而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因为很多案件事实在法院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才能确认判断,在立案阶段法官没有时间也很难确定是否必须追加共同被告,只能向出借人进行释明,以提醒出借人注意是否因为疏忽而没有起诉借款人。在进入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再次向出借人释明,此时释明的理由可以结合本案案情是否有追加借款人的需要。如果确实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可见,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多在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进行追加。

  •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6 点击:160次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连带责任人,可以任选其中之一作为被告,这种选择是出借人的权利,按理不应做过多的干预。但作为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与借款人是主从债务关系,如果只审从债务而不审主债务,可能不利于查明案情和全面解决纠纷。因此,对于出借人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存在查清事实的需要。如果出借人起诉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保证人不予认可,并以债务人的身份进行抗辩(如债务的减少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等),此时缺少主债务人参与诉讼,将对查明事实产生困难,故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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