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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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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第16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证
    日期:2022-02-23 点击:803次

    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第16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为第16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日期:2022-02-18 点击:90次

    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 丈夫出具借条,钱转至妻子账户,为何不是共同债务
    日期:2022-02-17 点击:346次

    丈夫出具借条,钱转至妻子账户,为何不是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款项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夏某签订借款合同,本案案涉欠条系由夏某所出具给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夏某作为借款人即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案涉借款虽转账至胡某名下,但原告与胡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向他人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且夏某并未提交根据证明案涉借款存在不合法情形,故其应履行还款义务。

  • 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2-02-09 点击:137次

    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日期:2022-01-24 点击:238次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更加困难。各地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

  • 民间借贷利息一分六厘,是年利率16%还是1.6%
    日期:2022-01-20 点击:157次

    民间借贷利息一分六厘,是年利率16%还是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2022年如何打“借条、欠条、收条”+注意事项
    日期:2022-01-18 点击:96次

    2022年如何打“借条、欠条、收条”+注意事项借条,是借款人书写并向出借人出具的用以记载和证明彼此之间借款的书面凭证,它所记载和证明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亲笔书写的借条,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金钱借贷关系(如果是小额借款则可以直接认定借款的成立,如果是大额借款至少可以认定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书写借条的人就负有按借条上所写的数额、利息及还款时间等记载向借条持有人(贷款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 法发〔2022〕2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当然无效
    日期:2022-01-17 点击:190次

    法发〔2022〕2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当然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弘扬契约精神,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

  • “职业放贷人”的陷阱
    日期:2022-01-17 点击:333次

    “职业放贷人”的陷阱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行为怎么辨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21条规定: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 公司法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日期:2022-01-16 点击:83次

    公司法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需承担还款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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