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服务合同律师栏目:北京合同律师服务范围包括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律师-旅游法律顾问-教育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教育合同律师咨询-美容合同纠纷-美容合同律师-演出合同纠纷-演出合同律师-演出纠纷-培训合同纠纷-娱乐合同纠纷-网络合同纠纷-餐饮合同纠纷-旅店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保管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表述的主要精神是在此情形下,法院原则上可不追加保证人,因为出借人没有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有其客观原因,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放弃担保是担保权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能替权利人做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追加。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有学者考证,债务加入在《民法典》之前并无规定,规范性文件最早出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条。该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以物抵债权利人能否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金钱债权人执行的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则不能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性质或者是新债清偿,或者是债务更新。在新债清偿场合,同时存在新旧两个债,与单一之债性质的买卖合同判然有别;在债务更新场合,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无须履行付款义务,与需要支付对价的买卖合同亦不相同。因此,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排除另一个金钱债权的执行。
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可否直接起诉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当债权转让中的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且可以对受让人的追偿提出抗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未能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并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抗辩于债权受让人。
仅有支付宝转账凭证但未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不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仅依据支付宝、微信或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需具备双方有借贷合意和出借事实两个条件。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按约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款项应如何认定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和诉保费不受4倍LPR的限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本意是控制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防止借贷中为规避利率规定而将部分融资成本以“其他费用”名义来收取利息。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究其性质,属于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因融资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且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仅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才可能产生,与融资成本必然产生的性质也显然不同。故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信用卡借给朋友一年透支了60万,谁来还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也违反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后,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持卡人本身而言,出借信用卡行为存在较大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还款主体,借卡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和诉保费不受4倍LPR的限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本意是控制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防止借贷中为规避利率规定而将部分融资成本以“其他费用”名义来收取利息。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究其性质,属于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因融资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且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仅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才可能产生,与融资成本必然产生的性质也显然不同。故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函上签字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债务加入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不管是何种形式,债务加入的构成都需要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