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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原告以借条、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双方债权债务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而系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被告应就其抗辩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不受之前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包含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有可遵循的一般规则,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没有统一标准。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确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
银行因虚假承诺“续贷”,骗取过桥方资金,需要依法赔偿过桥方本金及利息损失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金融机构利用缔约时的强势地位,约定过高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标准,明显不当,加重了融资企业的经营负担,也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企业面临更多经营困难的背景下,综合考虑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综合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委托贷款”实质就是“民间借贷”,向不特定的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
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赵东升根据其向牛磊转款8万元的金融凭证起诉后,牛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东升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仍负有举证责任,因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向牛磊所转8万元系借款,故其和牛磊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赵东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于该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审理
在他人欠条上签字,会承担还款义务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编纂民法典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活动,也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认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内容的重大变化,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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