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男方婚前向父母“借款”购房,婚后给女方加名后,该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并无为成年子女改善生活条件而赠与财产之义务,故不能当然认定父母购买房屋的出资款系对子女的赠与。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产,且房产在子女婚后变更至夫妻双方名下,应认定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丈夫借了钱,妻子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债务孙兴和赵颖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兴向李乐借款10万元。后孙、赵二人离婚。因孙兴未及时清偿全部借款,李乐诉至法院,要求孙兴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并请求赵颖对孙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兴偿还李乐借款本金5万元,驳回要求赵颖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共债共用”,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共同签字的借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对借款有追认的意思表示,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李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两被告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处于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在此前提下,两被告共同借款可能性较小,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李女士的诉请。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父母对子女婚后购置房屋的大额出资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在其子女购房时给予的大额资助,不能视为理所当然,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父母于子女婚后为子女家庭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具有恋人 、夫妻等亲密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存在一定的金钱转账往来。若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仅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而另一方可以作出合理抗辩解释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高度盖然性”便暂不能成立,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夫妻一方“数次还款行为”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中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离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离婚)分多笔向乙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乙对甲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案涉债务为甲与乙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与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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