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数次还款行为”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于各种目的,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个人吃喝玩乐、赌博、对外投资等,亦或用于夫妻共同投资经营、家庭生活所需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本付息,夫或妻一方此时才知道另一方对外负担债务,迫于出借人(债权人)催款压力、家庭氛围等情形,夫或妻一方替另一方多次还款,对于该情形,出借人(债权人)能否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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