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永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李某与王某于2018年1月相识,3月即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年6月登记结婚,10月举办婚礼。2021年5月,双方离婚。
2022年5月,王某以二人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李某转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共计65万余元,并提交了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凭证。
李某辩称,李某与王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合意,王某向其转账均系二人筹备婚礼和生活开销支出,并提交了家庭消费记录作为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是双方离异后王某主张其向李某的所有转账均为借款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
王某向李某转账始于2018年4月,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后。李某陈述转账系用于筹备婚礼和生活支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王某主张转账全系借款,应由王某就双方具有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证明。但本案中王某除转账凭证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基础。当事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规定告诉我们,一般情形下依据转账凭证能够初步推定借贷合意的存在,但在被告提出有力证据予以反驳之时,原告便需要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对具有恋人 、夫妻等亲密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存在一定的金钱转账往来。若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仅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而另一方可以作出合理抗辩解释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高度盖然性”便暂不能成立,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王某仅提交了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李某抗辩称相关款项均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鉴于李某和王某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在王某未能提交其他补充证据的前提下,其主张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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