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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 夫妻债务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日期:2023-06-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司法观点: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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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说法: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案例详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x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x荣。

被申请人(一审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铭。

再审申请人赵李x轶因与被申请人张x端、徐x荣、张x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轶申请再审称,其因与被申请人张x端、徐x荣、张x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xxxx号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2018)陕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请求撤销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xxxx号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2018)陕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x端、徐x荣对上诉人李x轶的一审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1.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用途为购置房屋属事实不清。本案张x铭借款的用途是购置的是张x铭婚前个人房屋,而非夫妻共同房屋。2.一、二审判决认定张x铭、李x轶离婚时协议将该房屋归李x轶所有属认定事实不清。张x铭将涉案房屋处分给李x轶,并非居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而是张x铭作为婚姻的过错房,自愿对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处分。(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属于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1.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定,需债权人主张且需要举证证明,不适用推论。本案张x端、徐x荣一二审均主张为张x铭、李x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未主张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更未举证。一二审法院主动以李x轶居住和离婚后房屋归李x轶所有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错误。2.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前提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主要指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消费使用。本案涉案借款用途是购买张x铭的婚前个人财产。3.一审判决用张x铭、李x轶在离婚关系中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认定十多年前借款的用途,无限扩大了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范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三) 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助长婚姻关系中婚姻过错方的嚣张气焰和不道德行为,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第(二)、(六)项,依法应当再审。故请求再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规定,案涉16万元借款虽为张x铭的婚前个人债务,但因该款的《借条》、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张x铭将其婚前所借的16万元实际用于购买房屋。而张x铭、李x轶婚后长期在该房屋中共同居住,加之,《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记载:“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40号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李x轶)所有”,故原审认定该16万元借款用于张x铭、李x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判决张x铭、李x轶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至于案涉35000元是否为张x铭、李x轶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该笔借款是张x铭以个人名义向张x端、徐x荣所借,但因该笔借款《借条》载明用途为房屋装修,且借款时间亦在张x铭、李x轶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张x铭、李x轶共同偿还于法有据。

综上,李x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x军

审 判 员 刘x革

审 判 员 张x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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