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主要考虑是,在债务形成之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课以其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并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当然,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夫妻一方为公司经营提供保证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对协议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给公司增资并上市,其既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对公司享有股东利益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其个人收益,与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故其所负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款欠债,配偶是否应该一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后来离了婚,双方也必须共同承担。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及相关案例案涉债权债务产生于周某与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周某去世后,蒋某与赵某某就周某生前所欠债务事宜签订了《还款计划》。一、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字应视为赵某某作为周某配偶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对外债务的事后追认,周某所欠蒋某之真实债务应认定为周某与赵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情况,确定债务金额,处理并无不当。
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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