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的,有效吗?法官这样解答……
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钱了,如果这个钱是用于家庭开销或是共同经营公司等方面,是由夫妻二人一起来偿还的。如果说两个人离婚了,离婚协议上写明债务各管各的,那么另一方能够免责吗?还需要承担这部分的借款吗?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程女士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鞋厂,在资金周转不开时王先生向刘先生借款三十万元,数月未还。当初借钱的时候程女士也知晓,刘先生找到程女士,但程女士说,离婚的时候双方在离婚协议里早就把夫妻债务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约定,就是自己的债务自己负责偿还。
协商不成法院见,最终刘先生将王先生和程女士告上法庭。经过判决王先生、程女士以及皮鞋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要归还三十万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因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借款应该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后面的约定不能对抗前面的借款,除非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初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一个财产约定,债权人必须明知这种约定,在明知的情况下还借款给某个个人的,那么就由该个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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